山东省政府日前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新规,对信用状况不良的自然人、法人等实施限制申请财政资金等惩戒。根据新规,在重大考试中作弊、在学术研究及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将被记入失信信息。
据了解,山东省规定的自然人失信信息包括税款欠缴信息、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在学术研究及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信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人员通过注销工商登记逃避行政处罚信息等。这些信息将通过社会公开、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披露期限为5年。
在同等条件下,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自然人,山东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将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激励。例如,在实施行政许可中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在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采取信用加分。
而对信用状况不良的自然人,山东省行政机关、公共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包括在行政监管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取消已经享受的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限制申请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支持等。
山东省提出,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防范交易风险。与此同时,禁止篡改、虚构信用信息;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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