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将按照“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对民办教育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为配合分类管理,山西将推进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对于2016年11月前设立的民办学校,按照自愿原则,可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对于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据悉,山西将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费用减免、规划建设、奖励评定、项目安排、人才引进、师资建设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将按照国家及省民办学校设置的标准和要求,完善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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