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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每位高考考生公平作答

2020/7/7 17:07:1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如果没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就会魂无定所、行无依归。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执法办案、明断是非、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法院的一纸判决不仅仅是对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更是对社会风尚的一种引领。

  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审结大量案件,其中一些看似很“小”的案件却产生了巨大影响力,它们传递法治正能量,引领道德新风尚,赢得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今天回顾的是组织高考作弊案,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新专联会长、索通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韩德云以及大V苏航进行了精彩点评。

  案情回顾

  日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在高考中组织作弊案件。3名被告人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何某豪为重庆市江津区在校大学生。2019年高考前夕,何某豪在网络发布“助攻考试”广告并留下联系方式。不久,广东省、山东省、贵州省等地12名考生向其缴纳“报名费”。何某豪通过网络联系到江西某大学学生聂某武,约定在高考期间由聂某武负责解题,何某豪以最低4000元的价格向其支付报酬。

  2019年6月7日、8日,全国高考期间,何某豪、聂某武与彭某林(何某豪同学)分工协作实施作弊。何某豪负责联系传递试题及解题答案,聂某武负责解题,彭某林负责整理试题,共同为12名考生在高考中完成作弊行为。

  6月8日上午,理综考试期间,接到线索的公安民警前往何某豪、彭某林所在学校,当场制止了二人正在实施的作弊行为,并对此案开展调查。6月12日、13日,3人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在大学寝室内先后被抓获归案。经查,何某豪累计收取考生费用10200元,被告人聂某武分得900元,被告人彭某林分得100元。

  3人到案后均对参与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认罚。案发后,何某豪及其家人上缴全部赃款。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豪、聂某武、彭某林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高考中组织作弊,其行为违背了高考公平、公正原则,严重影响高考的正常秩序,情节严重。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聂某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林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判决后,3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12名参与作弊的考生由当地教育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闫洋 石磊 吴京烝)

  大V点评

  苏航:保障每位高考考生公平作答“人生一卷”

  对莘莘学子而言,高考是人生的第一个“变道区”,它让公平正义成为质朴又深刻的“最后一课”。正因如此,我们无法容忍寒窗苦读沦为被偷窃、被兜售、被巧取豪夺的资粮;我们无法原谅原本触手可及的未来如烟云散,唯一还记得那些憧憬的,只有被金钱、权力和人情亵渎的梦想。

  司法机关的职责,是保障每位考生公平作答“人生一卷”。本案中,三名被告人采用“解题助攻”的方式舞弊牟利,受到严厉惩处。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被告人均具有在校大学生身份,但这并未使判决结果“网开一面”。尽管其中一人仅获利百元,仍被“判二缓三”,彰显了人民法院绝不纵容的鲜明态度。纵然家资丰厚,没有“借道”的妄想能够升腾;哪怕生于困窘,每个应得的人生不会落空。你既不曾放弃,法律必予应允,未来更不辜负。

  代表点评

  公平公正是高考的“生命线”“高压线”

  高考是莘莘学子人生中最重要的考试之一,是学子们通过努力改变自己命运的重要途径。因此,高考一直都是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今年以来,媒体报道了多起全国各地高考冒名顶替事件,引发公众的强烈关注。公平、公正,是高考的“生命线”“高压线”,高考的公信力不容被亵渎。

  对组织高考作弊案的宣判,是人民法院就坚决维护教育制度公平性所给出的有力回答,宣誓了公正必须坚守,违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案件生效以后,法院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作用,彰显公正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通过这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再次提醒我们:公平正义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法治社会没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每个人都应当成为公平正义的遵循者、守护者。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徐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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